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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木粉尘燃爆事故

NO: 3012 - 2310

 

事故时间        

2015 年 1 月 31 日 6 时 03 分

 

事故地点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金河镇

 

事故损失        

造成 6 人死亡,3 人烧伤。

 

关键因素        

砂光机、木粉尘、除尘器、火花

 

直接原因        

砂光机未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砂光机工作时产生的火花导致收尘管道内沉积粉尘发热燃烧,形成连续火源,通过除尘系统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引起布袋除尘器中的木粉尘遇火发生粉尘爆炸;除尘器及除尘系统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爆泄爆口,除尘器爆炸产生的爆轰冲击波随除尘系统管道进入砂光车间,将砂光车间与制板车间隔离墙部分炸垮并同时引起砂光机的粉尘发生二次爆炸。

爆炸冲击波通过砂光车间内连通制板车间的废弃管道和砂光车间与制板车间被炸垮的隔离墙传播,进而引发了制板车间内的制板纤维料爆炸;厂房按丙类厂房设计,厂房梁、屋面为预制构件,爆炸导致厂房屋顶局部坍塌。事故造成砂光车间员工因爆炸死亡1人,制板车间员工因厂房屋顶坍塌死亡5人。此起事故共造成 6人死亡、3人受伤。

 

间接原因        

1. 兴安板业公司没有认真、自觉开展粉尘防爆的隐患排查治理,没有认真吸取昆山爆炸事故和该厂曾出现过的粉尘爆燃事故的深刻教训,对粉尘爆炸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对国家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安排部署不力,没有认真进行粉尘防爆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2. 兴安板业公司安全投入不足。2013年和2014年没有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未排查出砂光机除尘系统等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隐患并进行改造和更新。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粉尘爆炸,仅是制定了应急措施,导致这次事故发生后事态的扩大,直至出现极其严重的后果。

3. 兴安板业公司粉尘防爆培训教育的针对性有偏差。从管理层到普通员工,对有关粉尘防爆标准的要求和规定掌握有限,培训内容未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展开。

4. 企业主要负责人没有建立健全粉尘防爆及粉尘输送管道内积尘定期清理的规章制度。公司管理层均是木材加工行业的元老,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清,责任不明,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随意性很大,每年大修时才清理一次,致使管道内积尘严重。

5. 根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4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深化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内安委办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虽与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进行了监督检查。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设备设施进行改造更新,淘汰落后和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针对涉及粉尘爆炸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不彻底。

6. 大兴安岭金河森林公安局:虽进行了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2014年4次消防检查记录、2015年1次)。但未针对工业火花探测系统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自治区文件《关于印发全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80号文)的指示精神不力。

7. 金河镇党委、镇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虽与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开展粉尘防爆治理工作,但对该企业生产状况不够了解,缺乏对涉及粉尘爆炸危险企业的重视,缺少相关机构及配备专业人员,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具体。

8. 安监部门(安委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督促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对具有粉尘爆炸危险性企业的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9. 根河市政府:对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政府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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